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衔接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3-12-25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豫国税公告2013年第11号浏览次数:288次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要求,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领用

2013年12月30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公布的票种、票样和适用范围,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发票种类,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发票。

二.地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4年1月1日,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试点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4年1月31日前,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共享给国税机关,相关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报告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量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三、发票代开

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