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2-06-08文件时效性: 法规文号:冀财税(2018)31号浏览次数:358次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税(2018)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文件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五、关于其他环保税征管事项的有关问题

企业自行监测和检测机构监测都要符合环保部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污染物排放种类、周期、频次等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出具监督性监测报告,可作为环保税申报依据,但具有专门用途的监测报告,不能作为企业申报环保税的依据。对使用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环评报告中的相关参数不能作为申报依据。无系数的情况暂按照原排污费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针对发电或供暖锅炉开停机时,部分时段浓度值超标的异常数据,企业申报时应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于企业以装卸进出口货物为经营方式,特别是矿石、煤炭装卸方面,涉及无组织排放的一般性粉尘,企业可采取委托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进行计算申报,也可采取装卸、堆存系数进行计算申报,纳税人可自行选择。

附件:

1.矿石装卸、堆存颗粒物放散量的计算方法(略)

2.煤炭装卸堆存粉尘核定原则

3.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方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17日

附件2:

煤炭装卸堆存粉尘核定原则

关于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的确定问题,对于具备监测技术与条件的,按实测数据计算排放量;对不具备监测技术与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排污系数确定排放量

1、 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3.53-6.41 千克/吨;

2、 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1.48-2.02 千克/吨·年;

3、 有下列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1)上侧风 20 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 20%; (2)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 30%; (3)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 30%; (4)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 100%核减。

附件3:

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方法

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环保税计算方法

扬尘环保税(元)=(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五、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