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3-02-06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财税2013年第5号浏览次数:36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