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21-06-30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文号:内税发2021年第57号浏览次数:324次
  •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为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划拨及其他供应方式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征收单位变更为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管工作。 

      (三)划转以前年度和划转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原执收(监缴)单位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确定预算分配比例及后续管理、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二)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确认无误后,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缴费期限等费源信息。 

      (三)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追缴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确保相关账务数字准确一致。 

      三、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全面梳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缴费人数量和收入规模,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业务交接工作,分批完成数据交接工作,并建立交接工作明细台账,提升交接数据及资料质量,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资料交接全面准确。 

      四、信息传递和反馈 

      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部门要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欠费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加强划转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分类实施风险应对,防范费款流失。 

      五、征缴管理 

      (一)申报征收 

      1.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人向土地、矿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缴费人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须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缴纳义务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为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在全区信息系统未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前,暂采取过渡期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纳,过渡期暂定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10月1日。 

      (1)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需向缴费人开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缴费信息通知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信息通知单》(各地税务、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修改表格内容),同时抄送税务部门。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在限缴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款凭证。 

      过渡期后,具备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的流程,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款。 

      (3)按照规定向竞得人收取的竞买保证金抵作矿业权出让收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将竞买保证金向税务部门划转,税务部门开具缴款凭证。 

      (二)缴款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凭证采用中央非税票据。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手工转账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费人通过税库银电子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根据相关部门业务需要在非税票据备注栏中注明缴费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或许可证号等内容,主管部门根据缴费凭证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税收票证样式见附件) 

      六、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具体实施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相关厅局报告,采取的创新举措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也要及时总结上报,争取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为在全国全面推开提供参考。 

      (三)加强统筹,密切协作 

      各级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协同推进费源摸底、资料交接、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同步开展宣传解释、培训辅导和组织征收工作,确保划转工作衔接到位。 

      (四)提升服务,便民高效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缴费信息通知单 

    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信息通知单 

    3.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表样) 

    4.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表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1年6月30日

    附件:附件.zip